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播放哀乐
摆放花圈、泼洒油漆、堵门阻工……
还在盘算用这些方式逼迫
对方就范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4月9日起,
这些行为被司法机关明确认定为“软暴力”
司法机关表示
要对采用“软暴力”
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惩处
全国扫黑办今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等4个意见
4个意见均自4月9日起施行
泼油漆、摆花圈、扬言传播疾病等属于“软暴力”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意见第二条明确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软暴力”是否构成犯罪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杜航伟表示,意见专门明确了“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要强调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意见第三条规定,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杜航伟说,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即,“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
“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作者:深圳公安
原标题:拉挂横幅、摆放花圈、堵门阻工..这些都算违法犯罪的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