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全球报道:中国两高两部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案件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7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两高两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案件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中新网5月7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

原标题:两高两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案件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中新网5月7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办法》指出,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执行。

《办法》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关于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办法》依据《刑事诉诉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规定,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总的看,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闭环”。

关于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依据《刑事诉讼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明确事故调查中,由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将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情况。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存在分歧,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总体上,强化了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三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

五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同时,《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编辑:叶攀】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