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 年 9 月,因被害人王某(男)与被告人于某荣(女)提出结束情人关系,被告人于某荣向王某索要钱款,并购买汽油桶、菜刀,将汽油桶、菜刀照片发给王某,并通过发送信息,以伤害王某及王某家人、败坏王某名誉及破坏其工厂等手段威胁王某,向王某索要钱款。王某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转款给于某荣五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于某荣退赔被害人王某的全部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 年我和于某荣确立情人关系。大约半年以前,我有几次提出了中断关系,她给我打电话我不接,发短信我不回,她就不愿意了。于某荣以我和她之间有情人关系的事要挟我向我要钱,威胁要公布我和她的情人关系,要搞臭我的名声,还购买汽油桶、菜刀,给我拍了照片发给我了,还拍了政府门上的照片发给我,声称要去我的工厂放火,还要烧了我家,杀了我全家 ……2018 年 10 月,于某荣又来临江找我,天天给我发微信,还给我发汽油桶的照片、临江市政府的照片、我老房的照片,之后还去我厂子闹,还要杀我全家,还要和我同归于尽。我害怕了,就在 2018 年 11 月 6 日和她在微信上谈怎么才能分手,她提出来要一个亿,限期一周给她 100 万,剩下的打借条作计划还给她。11 月 9 号我让司机给她存了 50000 元钱。于某荣让我在 11 月 13 日前把 95 万现金打给她,不打就不走。我害怕她做出危害我家人的事,就来报案了。我和于某荣已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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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吕某的证言:我是临江市某木业的工作人员。2018 年 11 月份的一天,有个女的来我们厂里找老板,我给拦住了,告诉她老板不在,让她有事打电话。这个女的就在我们工厂门口拿着电话举着像是在拍照。我也没管。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荣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犯罪系因与被害人情感纠纷引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