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被告人常林。栾川县法院供图
庭审时,常林说:“我情绪一激动便殴打了张老师。首先向张老师及其家人道歉,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打人是不对的。如果判我有罪的话,我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无罪的话,我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林辩护律师付建认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拦截、追逐、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的”。二人发生冲突后,并未对张军身体造成伤害,可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打后几天里,张军也按照正常生活作息,按时上班下班。因此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定为寻衅滋事罪不妥。
上游新闻记者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