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宜宾中院再次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宜宾中院认为,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此次为第三次犯案,曾在受害人家出现
受害人肖某所在的高县沙河某村,距离埋尸地点约3公里。虽然跨越了两个县,但是肖某及其邻居,都有在白家村陈某奎家附近的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