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宣城市一男子王某某因泄私愤,竟倒酒精,放火烧车。日前,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郑某心生怨恨,遂酒后潜入住于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郑某家院内,先用石头将院内郑某轿车玻璃砸碎,再将随身携带的酒精从破碎玻璃处倒入车内,后点燃车辆,致车辆及车内财物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车辆价值2898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