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宽城区一字画交易纠纷案被定诈骗 律师:属民事纠纷
2017年5月,刘某注册了以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省源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正文化公司),以经营文化艺术品、钱币、字画为主。
2018年6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刘某,于某等人刑事拘留。
据了解,案发系因一客户赵某华到公司多次买字画和艺术品,其中还签了一份时间为一年的字画质押合同,在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反悔,到源正文化公司要求退款,源正文化公司认为签的合同没有到期,暂不给退款后报案而引发。
公安机关认为刘某、于某等人以该公司的字画有收藏价值,能升值回报为名,与诸多买方签订高息抵押回购协议,以高额回报及高息为诱饵已构成诈骗罪。
目前,该案已于2019年4月22日在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是否构成诈骗?
刘某妻子认为,源正文化公司所经营的字画,全部系我国中青年画家所画,没有一幅假画,都是有一定的市场价值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字画本身就会有一定的升值空间。只是升值的空间有大有小的区别。公安机关认为利用打电话、搞活动吸引顾客来购买字画和艺术品就属诈骗并不符合逻辑。因为公司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即无虚构事实也未隐瞒真相,并且购不购买是客户自己决定的。同时公司从未许诺高额回报,只是给客户介绍以前市场上部分收藏品的参考升值空间,公司员工给客户讲的以前投资成功的案例都真实的案例,没有虚构成分,是经得起检验的。
且在此案案发前,源正文化公司于2017年11月与高某曾经发生一起民事纠纷,当时高某买完字画后其家人不同意要求退款,高某家人带人围堵源正文化公司,当时公司还主动报两次案请公安机关帮助协调解决,公安机关认为此事就是民事纠纷。随后源正文化公司将有关款项退还给高某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曾主动找行政部门了解经营模式的合法性
据了解,高某纠纷事件和解后,刘某还主动找到当地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与其谈探讨其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当时工商部门也给出了有关建议。另外,刘某还找到税务部门,提出买卖画家的字画,画家是没有原始发票的,如何解决字画在流通中的增值税抵扣问题。这一问题如果解决是在国内会开创出先例的,当时税务部门也给出了建议。刘某自己也曾表示宁愿少赚钱,也要解决此问题,将来在国内做个标杆出来,同时也解决了字画流通过程中的真伪真辨的问题。
积极退款获书面谅解
据了解,案发后刘某的妻子马某及于某母亲积极主动的将客户的款项全部退还,并取得了客户的谅解。他们所有人都以书面形式向宽城分局和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表示不再追究该公司源正文化公司法人及其它人员的责任。
律师意见:
刘某辩护律师认为,涉案源正文化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销售钱币、字画等产品亦是其合法经营范围。营业收入均是合法的销售活动获得,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们财物的主观故意以及犯罪行为。
销售的字画均为真品或者出自具有300年历史的著名央企荣宝斋复制的限量版字画,均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与收藏价值,销售人员不存在恶意夸大产品价值的行为,赠送礼品等促销手段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购买字画等工艺美术品遵循了买卖自由、公平交易的原则,没有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刘某等人也没有隐瞒商品的事实属性。本案中,双方进行买卖交易时,被害人是完全可以自己了解字画的收藏价值的。因为,嫌疑人销售的字画均为名人真品或者出自具有300年历史的著名央企荣宝斋复制的限量版字画,不需要嫌疑人等人的特别告知,嫌疑人以及销售人员亦没有虚构或者过分夸大其价值,另一方面,经营者没有告知每个消费者进货价格的义务,不能因为销售价格大于进货价格就认定其存在欺诈。
最终的购买结果并未违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本案报案人购买产品后又反悔,并非因为嫌疑人存在诈骗行为,是购买人亲属认为购买人花费9万元数额购买字画属于铺张浪费,不赞同其花费高价购买字画,与嫌疑人无关。报案亦不是因为嫌疑人销售虚假字画,而是被害人亲属对合同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此次案发只是偶然。
刘某等人事前已经承诺,如果购买字画后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退款。因此本案充其量也只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根据《刑法》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刘某等人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亦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众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无罪。
最后刘某亲属表示,希望宽城区人民法院能够查清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