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日前,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 “ 离婚案 ”。让人诧异的是这对夫妻竟然是表兄妹,而且两人还生下了一双儿女。最终,法院判定 “ 两人的婚姻无效 ”,但面对有缺陷的儿子,两人婚生子女的抚养现实又面临重重困境。
根据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述,这是一起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
据介绍,案件的当事人是陈某和黄某,陈某的父亲与黄某的母亲是亲兄妹。也就是说,陈某与 “ 妻子 ” 黄某是表兄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7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结婚的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关系。
然而 1995 年 1 月,两人却稀里糊涂地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生下了一双儿女。
按照遗传学的说法,近亲结婚的风险之一便是子女的健康风险。很不幸,他俩的儿子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显现出一些生理缺陷特征。按照陈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全残。发现儿子有残疾后,陈某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遂想到与黄某解除婚姻关系,黄某不同意。于是,陈某便离家出走。
今年,陈某将此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条件,婚生女由黄某抚养,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抚养费。
毫无悬念,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 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在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上,法官并没有太费周折。值得提醒的是,无效婚姻不同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通俗地说,陈某、黄某在法律上从来就没结过婚。
但是,在陈某、黄某 “ 婚生子女 ” 的抚养问题上,尤其是其儿子的抚养问题上,陈某、黄某出现了分歧。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也就是说,陈某、黄某的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婚生子女的地位。
可是,陈某却表示,自己愿意放弃共有财产的分割,婚生女归黄某抚养,共有财产用作抚养费。但是,对婚生子,他没做出表态。而且,在法庭第一次开庭时,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不得已,法庭只好宣布休庭。
休庭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了更深入了解案情,承办法官便到陈某、黄某的户籍所在地了解、调查。在经过现场调查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两人之子虽已成年,但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现在由黄某的母亲帮忙抚养。
经过调查,基于前述事实,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黄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至于陈某、黄某的儿子,虽然黄某最终拒不出庭,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儿子的抚养问题同时作出处理。考虑到陈某、黄某的两个孩子一直跟随黄某生活,且黄某的母亲愿意继续帮助抚养,最终判决子女均由黄某直接抚养,陈某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