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原江川县国土局被指弄虚作假
小区土地莫名变性数年拿不到房产证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商“五证齐全”。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九龙晟景项目的业主黄玉刚等数百户业主一直很闹心:他们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房产几年都拿不到房产证,有的至今只有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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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中原委,黄玉刚等业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原江川县国土资源局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时弄虚作假,将他们所在小区原本土地性质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谎报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是根本原因。
云南师范大学教师、法学博士张明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与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类用地,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虚报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属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正在进行中。对此,今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三调”中20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两起主观故意弄虚作假案件。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强调,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追责,不能让弄虚作假的人得到好处,要让其付出代价。
那么,在“二调”中被弄虚作假的九龙晟景项目能不能得到纠正,业主们称将拭目以待。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五证齐全
九龙晟景项目是玉溪市原江川县2005年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2005年8月7日,云南林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福公司)与原江川县政府签订开发合同,承诺投资20.762亿元开发九龙晟景项目。
经过“招拍挂”,2006年1月7日,林大福公司与原江川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原江川县抚仙湖西岸江城镇牛摩下村与孤山大沙咀之间的虾湾地块,面积约582亩,土地性质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7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6年5月18日、6月1日、6月27日,林大福公司分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3月19日、8月5日,公司又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此,九龙晟景项目五证齐全。此外,九龙晟景项目环评报告等也获得云南省原环保厅的批复。
据黄玉刚等业主介绍,到2009年,九龙晟景项目中的商品住宅正式对外销售。“我们买房时反复看了开发商的五证,因为是合法项目,我们才买的房子。”黄玉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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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莫名变性
“我差不多是第一批买房的业主。”黄玉刚说,从2009年买房至今10年,他只是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更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比他更不幸的是,有许多业主已经交了购房全款,仍然拿不到房,办不了证。“我仅有的一份证明就是房屋销售合同。”业主李强告诉记者。
按照林大福公司与原江川县政府签订的系列文件显示,九龙晟景项目既有酒店,又有公寓、多层住宅以及少量别墅等。
“我们不停地调查,最近才发现,是原江川县国土资源局在‘二调’时弄虚作假,将我们所在小区原本土地性质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谎报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才导致我们这些业主的房地产统一登记证办不下来。”黄玉刚等业主向记者反映,早在九龙晟景项目被政府叫停前,已有900多户业主购买了九龙晟景的房子。
“二调”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2009年完成。按照要求,“二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查清土地的利用状况,基本原则是必须如实登记土地利用状况。“简单说就是土地上有什么就要登记什么。”已经完成对玉溪市江川区“三调”外业调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土地调查必须真实登记土地利用现状,有房屋登记房屋,有酒店登记酒店,有道路登记道路,至于土地性质更不能随便改变。
事实上,2009年“二调”时,原国土资源部就曾明确提出,要严防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结果。
早在2006年,原江川县国土资源局就与林大福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林大福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江川县政府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准了林大福公司在虾湾地块上进行包括酒店、商品住宅等在内的建设开发。但是,2009年“二调”时,原江川县国土资源局却将位于虾湾地块上的九龙晟景项目土地性质上报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九龙晟景业主们说,正是原江川县国土资源局的违法做法导致九龙晟景项目被叫停,并受到一系列处罚,合法项目变成违法项目,还殃及900多户业主至今拿不到房地产统一登记证。
原江川县国土局行为属弄虚作假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与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有何区别?张明涛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风景名胜区设施用地是一种法定、独立土地利用类型,内涵明确包括风景名胜景点管理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两大类,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并非一种独立的法定用地类型,它是以城镇住宅用地为主地,同时还包括商服用地等用地的混合体。
张明涛说,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一是适用地域范围不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适用于城镇规划范围内,而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则适用于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范围有明确界限,并且相对封闭。二是独立性方面不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混合,并非法定、独立的土地利用种类,而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则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的土地利用分类。三是使用目的不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主要用于城镇住宅及配套的商业服务建设,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而风景名胜实施用地则主要服务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开发。四是使用年限不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内部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之间的使用权出让年限是有区别的,其中住宅用地最长为70年。而风景名胜区内部的设施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则为40年。
张明涛表示,国家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严格保护,禁止在风景名胜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各类建筑。
就九龙晟景项目为何由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在“二调”时变成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记者专门到现江川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了解。该局资源调查科负责人称,“二调”情况他们不清楚,但是“三调”会真实反映九龙晟景项目地块的真实状况。原江川区国土局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人称,2005年,九龙晟景项目立项时土地是符合规划的,“不符合规划,项目也不会获批。”她说。
另外,据九龙晟景业主们介绍,早在2008年2月1日,云南省信访局在回复有关举报时,明确指出:“九龙晟景项目属2002年原建项目,该项目总体规划已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并完善了环保、林业、水保等各项审批手续。
负责对九龙晟景项目进行外业调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九龙晟景项目外业调查早已结束,该地块上未完工的酒店、公寓以及售出的住宅,未进行建设的荒地等已经一一上报给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按照“三调”的要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应如实对这一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上报登记。
“对篡改数据、主观上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量级处罚’和‘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依法依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处罚建议,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针对正在进行的“三调”,从今年3月开始,自然资源部曾反复强调,严禁“三调”弄虚作假。
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明确表示,对包括九龙晟景项目在内的辖区土地将如实上报登记,“地面是什么就上报登记什么。”那么,“二调”被擅自变性的九龙晟景项目土地用途,能否及时纠正?本报将持续关注。
(应业主要求,文中业主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