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监察覆盖面推进民企反腐常态化
民企从业人员频现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 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处于高发状态。大型民营企业员工收受商业贿赂呈现涉案人员普遍年轻并具有高学历、受贿额总体偏大、受贿岗位分散、窝案频发等特点
● 由于立法失衡和区别对待,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资源配置、行业准入等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官商勾结、权利寻租和商业贿赂等腐败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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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反腐大幕拉开,更多民营企业开始审视自身的反腐问题,自曝家丑,提速脱离反腐盲区。建议民企在自查自纠的同时,与国家反腐机制形成联动,增强自身反腐内在动力
□ 本报记者 王阳
7月16日,美团对外披露称,原市场营销部总监赖某、高级经理梅某某、离职员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7月17日,360公司发布内部通报称,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某,收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受贿罪,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日前,《法制日报》记者从内蒙古警方获悉,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连民贸公司)引进肯德基过程中,董事长王某江向时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开发部工作人员王某银行卡内汇款100万元,具有犯罪嫌疑。
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处于高发状态。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反腐动作一锤接一锤,令社会风气为之一振,但人们的目光多聚焦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忽视了大批民营企业同样面临严重的商业贿赂和腐败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反腐大幕拉开,更多民营企业开始审视自身的反腐问题。从曾经的家丑不愿外扬,到如今的自曝家丑,大量民营企业正在提速脱离反腐盲区。
不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目前,民营企业反腐的相关立法处于滞后状态,需要从国家法律层面完善。民企反腐不仅要自查自纠,还要与国家反腐机制形成联动,增强自身反腐的内在动力并主动出击。
民企腐败日渐增多
行贿受贿影响恶劣
中央统战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现在我国民营企业近2700万户,对国家税收贡献超过50%,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城镇就业超过80%。
但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
据法律人士介绍,民企涉及的腐败犯罪共包括15个罪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
根据普华永道发布的《2018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现状调查》报告,从业务环节来看,销售和采购环节发生舞弊的概率最高,分别占31%与26%,舞弊者来自销售与采购部门的比例也是最高的。按性质区分,舞弊案件最高发的类型为收受贿赂,占比为26%。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得知,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受贿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专门设立了商业受贿罪,用以惩处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第七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随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深圳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担任生产部经理的姜某某,先后以买房子、投资等为由,向多家供货商索要近150万元,并对相应的供货商提供关照,造成一些供货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货短缺、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7年。
根据京东于2018年8月发布的反腐公告,在16例已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有11例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礼品或贿赂,其中多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型民营企业员工收受商业贿赂已呈现出涉案人员普遍年轻并具有高学历、受贿额总体偏大、受贿岗位分散、窝案频发等特点。“虽然涉案人员学历偏高,但法律意识却非常弱。他们认为收些回扣属于潜规则,不知道民企员工收受好处费也涉嫌犯罪。”
从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商业贿赂带来的损害不容忽视。
广东某企业的负责人说,商业贿赂不仅虚增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侵蚀了利润,还损害了企业的经营环境,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民企宣战内部腐败
自揭家丑清理门户
打击民营企业腐败,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不可缺少的一块拼图。当前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民企内部,商业贿赂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从目前的案发情况来看,反腐败对于民企来说已经刻不容缓。
北京某企业的负责人曾说,公众往往片面地认为民营企业产权结构清晰,企业老板对自己的财产看得紧,不会产生内部腐败。“事实上,随着企业发展壮大,老板不可能做到完全监督。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理层受委托管理企业,掌握企业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重大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在国企系统持续多时的“反腐之火”,最终“延烧”到民企系统。
腾讯、京东、华为、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多家大型民营企业纷纷加入内部反腐的阵营。这些民营企业以大刀阔斧的姿态向内部腐败宣战,不仅主动清理门户,而且敢于自揭家丑。
例如,阿里巴巴于2009年设立廉政部,百度于2011年成立职业道德建设部。有数据显示,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这些民营企业已通报内部腐败事件24起,其中大部分是运营人员收受贿赂,凡涉腐人员均予以辞退,严重者被公安刑事拘留。
2018年5月,今日头条通过内部邮件称,公司查处了3名火山小视频运营员工违法违规,破坏公司廉洁文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中原火山小视频运营负责人黄子峰收受贿赂。此后,黄子峰被北京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58集团合规监察部以邮件形式对内部员工通报,58同城原渠道事业部高级副总裁宋波、原渠道事业部总监郭冬等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代理商财物,已将此案移至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元旦期间,雅居乐地产发布通报称,集团海南区域总裁简毓萍和广州区域副总裁蔡小鹏因严重违纪,均被开除解雇。其中,简毓萍多次收受外部人员巨额贿赂,已涉嫌刑事犯罪。
2019年7月17日,360公司发布内部通报称,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某涉嫌受贿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群众举报几乎为零
民企反腐困难重重
然而,在民营企业反腐趋势逐渐增强的同时,背后面临的机制难点不容忽视。
广东一名办案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坦言,民企反腐目前最大的困难是发现难,基本依赖于所在公司报案,群众举报几乎为零。“这意味着,商业贿赂案是否会案发,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如果所在公司不愿意报案或自行将涉案人员开除了事,司法机关就很难主动介入。”
在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原开发部工作人员王某涉嫌犯罪案中,这家公司也没有报案。《法制日报》记者从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群众举报线索回访反馈工作表中获悉,经内蒙古警方核查,二连浩特市百货大楼引进肯德基过程中,二连民贸公司董事长王某江向时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开发部工作人员王某银行卡内汇款100万元。在二连民贸公司账目中标注此款项是肯德基招商业务费。
8月21日,《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陈女士。据陈女士介绍,王某所收的100万元没有交给公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说,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此外,民企反腐在司法领域也面临尴尬。
上海某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尴尬主要是民企内部腐败案件存在立案难、追溯难和量刑公私有别的状况。
“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民营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此外,对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行为,即使获得巨大利益并给企业带来灾难性损失,仍然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显然,这对民企高管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较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这位负责人说。
2017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提出《关于要求反腐体制改革中将监察覆盖范围扩大到民企的建议》,呼吁在反腐体制改革中,将监督覆盖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这已是尤小平连续6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言“民企反腐”。
尤小平说,当前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违法犯罪成本低,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更易发生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既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立法失衡和区别对待,缺少法律的平等保护,致使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资源配置、行业准入等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官商勾结、权利寻租和商业贿赂等腐败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此外,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导致外部力量和司法难以介入民企廉政建设,民企自身反腐势单力薄且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