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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网络互助平台暗藏信息泄露风险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9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明辨属性加强监管保障网络互助健康发展网络互助平台暗藏销售误导及信息泄露等风险专家建议□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

明辨属性加强监管保障网络互助健康发展

网络互助平台暗藏销售误导及信息泄露等风险专家建议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姜 珊

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众筹模式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例如水滴互助、互助宝、相互宝、360互助、同心互助、美团互助等。据了解,这类“互助计划”一般采用会员捐赠型的众筹模式,即一人得病众人分摊。这类“互助计划”因价格低廉、购买快捷,一经推出就受到网民热捧。

有媒体报道称,目前,支付宝相互宝和水滴互助的用户量已经先后突破8000万,且用户数量仍在快速增长。

注册加入门槛偏低

互助分摊费用不高

在某互助平台上,《法制日报》记者尝试注册后发现,注册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填写电话号码,再填写手机验证码即可注册成功。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如果要加入会员,需要填写守护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在加入过程中需要同意一些条款,条款内容大概是互助不包括的疾病如肿瘤、脑梗、脑出血、肝炎、艾滋病等,而且明确不可带病加入,有90天等待期。

在同意相关条款后,需要选择缴费方式完成加入。一种是0元缴费,需要绑定信用卡和储值卡;一种是支付宝充值1元加入。如果用户选择前者,在互助事件发生后才需要分摊缴费,成为会员满1年互助金额可达50万元,互助范围包括100种重疾、30种轻疾以及身故,互助金额不会下降,可以一直延续到99岁,加入后首月分摊费用免减。

此外,《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加入会员时对女性和儿童的要求比男性多。

在另一个互助平台,《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加入互助有三类互助计划可以选择,一是健康人群抗癌互助计划,即出生28天至65周岁间健康时加入,患癌时可获助(少儿可保白血病等80种大病),最高可获30万元互助金;第二种是大爱互助计划,即出生28天至59周岁专为患病人群打造,身患轻疾(冠心病、糖尿病)可加入,最高可获10万元互助金;第二种是综合意外互助计划,即1岁至65周岁意外伤残、意外身故可获助,最高可获10万元互助金。

微信扫码关注此互助平台公众号即可加入,然后选择符合自己的互助计划,等待期为180天,等待期内不可申请,但需分摊,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之后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信息以及充值金额。最低充值9元,最高充值300元。同时,建议充值30元以上,以免余额不足失去受助资格。

《法制日报》记者拨打了某互助平台客服电话,据客服人员介绍,对于申请互助金的会员,平台会要求申请人上传其疾病的相关资料,看申请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互助范围。如果符合,平台将进行进一步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走访患者住址、上班单位以及就诊医院核实相关治疗信息及医保信息。

客服人员说,证明材料必须是相关部门认证的二甲或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如果走访和材料都没问题,审核通过后会在每个月7号或21号对患者信息进行公示,如果公示3天没有问题,在每个月14号或28号会打款给患者。

对于资金使用问题,客服人员直言,目前没有办法监测,资金有可能直接用于患者的就医费用,也有可能用于其他。因为平台没有发票,只是一个互助产品。

“我比较相信大平台推出的互助计划。”北京某高校学生刘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她在支付宝推出相互宝后就加入了,操作简单,分摊费用明细清楚,扣款也不是很多。

网络互助意义深远

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互助是一种古老的风险分摊机制,但互助与互联网相结合而成的网络互助是新生事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当前网络互助计划的快速发展,体现了人们对低成本风险分散机制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们的风险管理意识,起到了健康保障教育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说。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立看来,网络互助作为新生事物,确实有积极作用,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大疾病费用问题。

但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互助平台或产品是否存在一些风险呢?

对此,任自立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可能存在产品误导或者销售误导;二是可能擅自改变会员公约或者对加入者的承诺;三是加入人员的个人信息可能泄露。”

任自立说,第一种误导风险是指人们容易被产品的30万元或50元的互助金所吸引,而忽略了一些申请的限制条件,其实并非都是顶格的互助金额发放,和病种、花费或是年龄都有关系,但平台在宣传时都称为最大互助额,而不强调约束条件,这会让加入的人形成期待落差。

“目前来看,网络互助平台还缺少监督机构,外界监督不给力,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现在许多平台都号称拥有8000万以上的会员,如果这么多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那后果将不堪设想。”任自立说。

张俊岩说,作为新生事物,网络互助在会员数据真实性、互助资金安全性、互助计划合理性、互助事件真实性、平台数据安全性以及互助平台退出机制等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规范。早在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就指出,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存在潜在风险。

“例如,按照有些网络互助平台的声明,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会员并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平台也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再加上平台制定的互助申请审查机制,已经发生过会员申请互助时被不予互助处理的情况。再如,无论是预收费还是后付费模式,目前用户加入网络互助计划的成本很低,而遇到疾病或者意外时能够申请的互助金额相对较高,网络互助平台如何维持长期运营?从2016年至今,已经有多家网络互助平台退出市场。另外,由于对网络互助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监管缺失,也给网络互助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张俊岩说。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任自立认为,网络互助平台在现行的政策下只能作一个定位,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对其监督目前主要是靠各个平台单独自律,是自我约束,还不是平台之间的行业性自律。

“对于平台而言,这种自我约束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平台的出现和发展靠的是资本力量,而这种力量说明平台不可能永远做慈善、做公益,平台是要赚钱的,所以靠平台自我约束是靠不住的。”任自立说。

在张俊岩看来,按照保险法和目前的监管规定,网络互助不是商业保险。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已经明确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目前国内保险行业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等,但“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

“互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形式,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目前国内也有,比如全国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等,但以往的互助机制大多是在一个特定的群体内部运行。当前互联网与互助的结合将这种风险保障的适用群体范围扩大了,也由此导致对网络互助性质的争议。性质不明确,就难以确定监管主体。”张俊岩说。

因此,张俊岩认为,加大对网络互助运作的法治约束,健全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互助健康发展的基础,但前提是将网络互助的属性分析清楚。在网络互助中,互联网平台的作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和每一个互助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等,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网络互助才有可能健康有序发展。

在任自立看来,加强法治约束主要是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作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是监管部门之一。此外,互助平台又卖保险,和银行也有关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也有监管责任。

原标题:网络互助平台暗藏信息泄露风险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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