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警方最新通报: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违法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9月1日,长春市公安局宣传处微信公众号发布警方通报:8月31日14时30分许,一辆292路公交车行驶至飞跃中路欧亚卖场九号门附近时,撞到一台路边停放车辆导致三台车辆受损。接到群众报警和指挥中心指令后,长春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立即派出警力赶至现场,经现场勘查、询问乘客、调查走访,以及调取公交车内监控录像和现场周边监控视频,还原经过,查明事实。
经查,张某某(女,38岁,辽宁省西丰县人,暂住长春市,经营早市摊位)、高某某(男,42岁,同上)夫妻2人在欧亚卖场公交站点上车时,高某某上车后堵住车门等候后面赶来的妻子张某某,引起驾驶员孔某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在车辆启动和行驶过程中,双方相互吵骂。行至案发地,双方相互辱骂,张某某情绪爆发,用手击打司机孔某某,公交车撞到路边停放车辆。
现张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高某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治安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了解,在我国刑法中,攻击公交司机涉嫌三个罪名。
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表示,明知实施相关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相关肇事者一般将被认定为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该罪有两档刑期,一是危险犯,构成了危险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同时,受害方还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进行民事赔偿,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都将追偿到肇事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