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石家庄9月21日电 20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称,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不包括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附件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一览表 单位:元
(责编:陈思危、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