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自治区医保、财政、民政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完善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常规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专项医疗、门诊医疗方面享受救助政策。部分人群类别,其看病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最高可按100%比例获救助或报销。该政策于1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包括四类人群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四个类别的人员,分别为:一类人员,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类人员,为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成员;四类人员,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这其中,一、二、三类人员是重点救助对象,四类人员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对象在常规住院医疗、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专项医疗、门诊医疗方面,享受有关救助政策。
孤儿住院的合规费用
可100%报销
在常规住院医疗救助上,对困难群体不设起付线。困难群体生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应计入医疗救助的费用,根据患者所属人员类别的不同可按80%-100%不等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一类人员可获100%比例救助。
在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19种疾病,被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不同的人员类别,其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可以按80%-100%不等的比例获救助,其中,一类人员可获救助的比例为100%。
如果救助对象经过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剩余应该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当年累计仍超过2万元的,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也能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根据所属人员类别的不同获得80%-100%不等的报销。
门诊看病也可获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根据此次出台的政策规定,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以及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可以获得门诊医疗救助。
上述人群到门诊看病,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根据所属人员类别的不同,救助对象可获得剩余合规医疗费用80%-100%比例的“报销”。
患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比如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其门诊合规治疗费用,也可以按规定比例获得救助。
来源:广西新闻网
(本文原标题:《广西三部门出台新政:困难群体看病,合规医疗费最高可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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