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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具保存价值非国有档案严禁卖赠给外国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2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具保存价值非国有档案严禁卖赠给外国人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张红兵在今天举行的十

具保存价值非国有档案严禁卖赠给外国人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张红兵在今天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李明华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施行31年的档案法,已不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迫切需要修订。李明华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越来越大,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归档范围和管理责任。长期以来档案封闭期较长和开放鉴定职责不明晰,影响了档案“为民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

档案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立足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充分发挥档案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据李明华介绍,这次档案法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首先是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草案》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明确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其次是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三是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草案》强化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明确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档案办理主体责任。

第四,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草案》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

【编辑:房家梁】

原标题:具保存价值非国有档案严禁卖赠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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