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困难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明年1月1日起可领生活补贴 根据目前机构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可领1400元或90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保障范围
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五个方面
生活补贴
明年1月1日起,符合要求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按照机构和散居基本生活费标准,可以领取每人每月1400元或9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保障终止
出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年满18周岁、户籍迁出本辖区;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况
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导致的恶性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
如何破解上述痛点?四川省民政厅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多方面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益。
该项政策填补了四川省儿童福利领域制度的空白。这也是继今年7月,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意见后,四川在该领域的一次“重拳”。新政实施后,将惠及全省约6万名儿童。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政策的诸多细节都颇为严厉,包括要求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保障
义务教育“三免”后还将享受免住宿费
这份首次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意见》,将对其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五个方面进行保障。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如何保障这些孩子的教育问题?《意见》提出,四川将这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并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学费减免政策。
同时,符合条件的儿童在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三免”基础上,还将提供生活补助,并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也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一旦面临就医问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按规定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比如,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另一方面,这类儿童的基本生活也将明确受到保障。尤其是,其所在的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并不计入家庭收入。全额领取补贴的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意见》提到,四川将对生活困难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根据四川省目前机构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明年1月1日起,符合要求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领取每人每月1400元或9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
对于出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年满18周岁、户籍迁出本辖区;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况时,民政部门将终止其保障资格。
严惩
恶意弃养的监护人将纳入失信人
保障仅仅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急需解决的一类问题。更重要的是,《意见》还有更加严厉的措施,避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出现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比如,《意见》就提出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监护人恶意逃避抚养责任,民政部门发现后要及时报案并对发放金额进行追索。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而对于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意见》还将优化关爱服务机制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
同时,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新闻多一点
如果符合条件怎样申请救助?
总体分为申请、查验、确认和终止四个环节。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年满18周岁、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恢复人身自由、户籍迁出本辖区等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邹悦 闫宇恒 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