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出具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12与6日,荣成市公安局政工科一位工作人员对上游新闻 记者表示,领导正在开会讨论此事,具体情况不方便解释和透露。
▲12月4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2019)2019鲁0685司惩5号《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2019)鲁0685民初4015号原告温航海与被告王瑞莲、李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东曾向你局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为此,我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你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你局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12月6日,孙岩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确实有决定书所说的情况,不过律师经常遇到不配合的情况,当时公安那边希望法院的人去调查,这样正规一些。”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山东法院开出罚单并不是首例。
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2018年11月26日发布的消息称: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法律释解:招远法院处罚荣成市公安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原标题:拒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取证 山东招远市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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