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四川 » 正文

全球报道:3名未成年人杀小卖部 女老板 14岁主犯被判无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2019年3月27日早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五龙乡,一名女老板被发现死在自家小卖部中,后警方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其中两人只有15岁

2019年3月27日早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五龙乡,一名女老板被发现死在自家小卖部中,后警方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其中两人只有15岁,一人只有14岁。12月20日,该案日前已经审结,在这场抢劫杀人案件中,14岁的主犯詹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被判刑15年和7年。

案发小卖部案发小卖部

2019年3月27日早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五龙乡,一名女老板被发现死在自家小卖部中,后警方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其中两人只有15岁,一人只有14岁。

12月2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日前已经审结,在这场抢劫杀人案件中,14岁的主犯詹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被判刑十五年和七年。

三名未成年人三名未成年人

据了解,因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作案时14周岁)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零食过程中看见其挎包内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便邀约黄某某(作案时15周岁)、张某某(作案时15周岁)准备实施抢劫。次日20时许,三被告人进入胡某某店铺后,詹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内零钱盗走,随后又与黄某某共同将被害人放倒,张某某协助,采用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劫取被害人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

案发小卖部案发小卖部

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带民事起诉。

20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履行赔偿情况,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名未成年人中的一名15岁少年。三名未成年人中的一名15岁少年。

据悉,针对该案涉及的量刑、赔偿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官进行了现场释法。

1、关于抢劫罪

法院认为,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为劫取钱财,共谋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关于主犯和从犯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黄某某在具体谋划并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抢劫前实施盗窃,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严惩;张某某受詹某某邀约、协助实施抢劫犯罪,属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

3、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4、关于是否适用死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6岁,属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适用死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詹某某无期徒刑,已属本案中对詹某某应处的最高刑期。

(原标题:四川雅安3名未成年人劫杀小卖部女老板:14岁主犯被判无期)

(责任编辑:刘雨欣_NBJS7825)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