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7个月51家基层法院诉讼收案负增长
法院司法携手打造非诉纠纷化解“江苏经验”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近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联合举办了一场重要的现场推进会,为2019年5月29日起携手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7个月以来,在探索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成果“把脉”。
“6月1日到12月18日,全省新收民事一审案件455340件,比去年同期下降8.31%;行政案件8252件,比去年同期下降10.2%,已有51家基层法院全年诉讼收案数实现负增长。”江苏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介绍,全省法院通过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格局,大力加强诉源治理、多元化解、诉与非诉对接,构建起了以诉讼服务中心为龙头、人民法庭为支撑、审务工作站为网点的基层解纷体系。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从“建章立制”角度细数改革第一阶段成果,包括建成市县乡村四级非诉讼服务中心、构建了“线上+线下”非诉讼服务信息化平台、制定市镇村非诉中心建设等多项标准、研发运行了“江苏微解纷”在线多元解纷平台,特别是建立了非诉服务清单、多元化解程序衔接、矛盾纠纷预警研判等10项制度,全省非诉方式化解矛盾数量明显上升,其中人民调解案件数同比增长15.7%,在江宁等4个试点地区增幅超过50%。
各类纠纷解决渠道“百花齐放”
作为重要试点参与者,连云港市两级法院、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发挥了创新作为的敬业精神和先锋表率作用。其中,连云港各县区均将“民事(行政)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综治考核,并普遍对多元化解工作实行“以案定补”加强工作保障,建立了“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机制;全市两级法院全部设立了非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分中心和诉与非诉对接中心,四成以上案件通过引导分流机制在诉前化解。
实践中,连云港市委政法委加强了协调指导,为出台各种对接机制文件提供有力支持;连云港市司法局积极作为、主动靠前,在非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分中心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为了推动专业化调解,法院、司法局还与公安、人社、住建等多部门以及消协、企业信用协会等建立、加强了对接机制。
“通过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畅通诉与非诉对接渠道,更多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各类纠纷解决渠道实现了‘百花齐放’。”连云港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介绍,包括全面推开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三员”参与家事纠纷化解机制、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等,涌现出了一批群众认可的“名调解工作室”,以及网上远程调解一体平台、乡贤审务工作站、“党建+审务工作站”等具有乡土法治文化传统特色的调解品牌。“1到11月全市赴省进京信访数已降到全省最少。”连云港市市长方伟介绍,这与连云港率先探索非诉讼多元解纷机制之间密不可分。
促进非诉化解方式专业化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感受到,作为江苏政法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具体实践,江苏各地对这一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举措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了连云港市经验,试点期间还涌现出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司法局、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等各具特色的探索性经验。“从试点情况来看,不仅推动了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纠纷解决体系建设,而且促进了各类非诉化解方式专业化发展。”柳玉祥介绍,将全面推开试点经验,围绕全面覆盖的平台、统一规范的制度、衔接融通的机制、专业多元的力量等关键因素,推动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在江苏全面落地生根。
构建多层次阶梯式解纷体系
江苏省司法厅还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市域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精神,提出立足市域、县域社会治理,着力解决社会矛盾“外溢上行”治理难题,大力实施矛盾风险“立体防控工程”,努力使市域成为社会矛盾的“终点站”,全力打造法治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江苏经验”的目标。
夏道虎也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构建多渠道便捷化矛盾预防化解网络和多层次阶梯式纠纷解决体系,着力推进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实体化运行,大力提升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智能化水平。
理顺机制强化行政纠纷化解
记者还注意到,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纠纷化解,江苏省司法厅将通过实施“责任强化工程”,理顺纵向治理机制,重点厘清市、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权责关系,完善权责明晰、上下贯通、层层推进的“四级联动”工作架构,形成市级统筹协调、县级组织落实、乡镇强基固本、村居预警控源的矛盾纠纷化解治理链条。
江苏还将围绕解决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效能发挥不够的问题,推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制度机制,完善行政领域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责清单和程序要求,有效防止矛盾纠纷从行政部门、行业领域外溢到诉讼、信访机关。近期,将对七类非诉纠纷化解方式,制定工作清单,面向社会公布,厘清种类项目、服务主体、受理方式、办理标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