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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股市直击:新证券法 狠罚违法行为 取消发审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9  来源:新浪网
核心提示:狠罚违法行为、取消发审委……新证券法将带来哪些改变?来源: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谢玮| 北京报道12月28日上午,十

原标题:狠罚违法行为、取消发审委 新证券法将带来哪些改变?

狠罚违法行为、取消发审委……新证券法将带来哪些改变?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谢玮  |  北京报道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历时四年多,经历四次审议,证券法的修订终于落定。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徐绍史曾说,“这部法的修订历时之漫长、过程之艰难,是人大立法史上不多见的。”

此次修订是证券法21年来的第二次修订,此前,证券法于2004年、2013年、2014年进行了三次修正,于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

取消发审委,注册制何时全面实施?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注册制。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28日的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做出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再比如,在公开发行债券方面,取消了原来公开发行债券时对公司的净资产数额要求。“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了原来的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此次证券法修改专门设立一章,对信息披露做了系统规定。

程合红表示,实行注册制,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这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四是新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程合红说,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

程合红透露,“按照中央有关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改革。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修改后的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

在发布会现场,他介绍了其中一些亮点,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据龚繁荣介绍,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具体来看,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同时,“这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龚繁荣说。

大幅提高违法行为成本

市场对提升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早有呼吁,而此次修改的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是所有章节中条文最多的,从第180条一直到223条,共44个条文。

“在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主线,就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一方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各环节的制度建设,明确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的责任,夯实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另外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通过处罚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

王翔表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偏低等各方面反应强烈的问题,新证券法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

王翔举例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 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导致欺诈发行的,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二是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欺诈发行,发行人违法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他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实行过错推定,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王翔介绍,2005年修改证券法时就增加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这次修改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范围,除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增加了规定,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不得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就是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

“你不但不能当上市公司的高管,不但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也不能进行证券交易,就是不能买卖证券,这实际上对违法行为人也是一个很严厉的处罚。”王翔说。

四是增加了诚信档案的规定,将证券市场行为人遵守证券法的情况列入诚信档案,违法会导致社会信用评价的降低。最后,对证券违法行为还有刑事责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王翔强调,“通过修改证券法,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其行为和活动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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