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城市 » 正文

全球报道: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1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截图。中新网济南12月31日电 (沙见龙)记者31日从
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
    图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截图。

中新网济南12月31日电 (沙见龙)记者3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获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人民币,下同),相关责任人被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12月27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银罚字〔2019〕第40号、第41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处以180000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0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

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行为,记者31日致电该行,截至发稿时仍未取得相关回应。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完)

【编辑:苑菁菁】

原标题: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遭罚18万元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