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本是一个神圣的职业。
可有些人为人师表,
背后却做出龌龊的事情。
近日
“玉林一教师曾猥亵女学生”案件,
宣布了判决,
结果真是大快人心!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赖某某担任博白县沙河某中学教师期间,多次在其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外走廊及其家中,以触摸隐私部位、掀开女学生衣服裸露隐私部位等方式,对本班数名女学生(均未满十四周岁)实施猥亵。
(配图)
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赖某某还以了解学习情况为由,在其办公室强行触摸某女学生(已满十四周岁)的胸部。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案件,被告人身为教师,负有关心、爱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义务,但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在校园内对其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多名学生实施猥亵,这不仅对被害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亦不可避免地给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影响,对其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关于赖某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的问题
2019年9月26日,博白县公安局以赖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赖某某对某女学生的一次猥亵行为中,该女学生当时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依法应构成强制猥亵罪。
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追加罪名,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对赖某某提起公诉。
关于被告人赖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本案中,赖某某猥亵儿童的地点是学生集体宿舍、教室外走廊等
,这些场所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赖某某在上述场所猥亵儿童,
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罚。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且以性刺激为目的,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赖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原标题:摸隐私部位、掀开衣服!广西一禽兽教师性侵数名学生,终于被判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