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不给零花钱为由进行胁迫 成都一未成年女孩被父亲强奸怀孕3次
四川成都的小黄的母亲患脑梗并患多种疾病,无自理能力。小黄在14岁至17岁四年期间,被亲生父亲以不给零花钱等方式为由进行胁迫强奸,怀孕3次。2019年,这名父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随后以“无直接证据”证明女儿怀孕是他所为,提出上诉。据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妻子患脑梗无自理能力 成都一男子胁迫强奸未成年女儿致其怀孕3次
据裁判文书显示,小黄在2000年12月29日出生,与黄东系亲生父女关系。
2014年2月之前至2017年年底近四年的时间,黄东利用优势地位,在位于成都的家中,采用提供零花钱、威胁不管被害人及母亲生活等方式,长期、多次迫使亲生女儿黄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黄某三次怀孕。
据悉,小黄三次怀孕先后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进行了堕胎手术。
2018年3月14日,黄东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另查明,黄东前妻、被害人的母亲李某1于2015年患脑梗,并患有多种疾病,无自理能力,长期需要人照顾,被害人及其母亲生活主要依赖黄东。
法院一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法院认为,黄东与被害人系亲生父女关系,黄东作为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明知被害人尚未年满十四周岁时,即采取提供零花钱等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黄东继续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及被害人及母亲对黄东的经济依赖,继续采取提供零花钱、威胁不管被害人及母亲等方式,迫使未成年的被害人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黄东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黄东从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开始近四年的时间内,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致被害人三次怀孕堕胎,系情节恶劣,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根据黄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黄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男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黄东上诉提出,其在公安机关作出关于承认强奸受害人的供述,系在侦查人员诱供下所作,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三次怀孕系上诉人所为,受害人称上诉人强奸受害人系对上诉人的栽赃、诬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黄东实施犯罪没有通过特别强烈的暴力手段,主要是通过金钱进行引诱,对受害人的人身危害性较小,且黄东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适当调整。
2019年11月1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张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