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长期契约关系,我国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该如何判断配偶是不是构成重婚罪了呢?
近日,曲靖市富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犯重婚罪的案件,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以被告人乙、丙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乙、丙的刑事责任,同时以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
原告人甲诉称:他与被告人丙于1999年11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2011年,其去外地打工并把儿子带到外地读书,2012年5月,丙以两个孩子在一起好管理为由让其把女儿也带到外地读书,2012年8月,他回家发现丙不在家,经四处打听也不知去向,此后他既要打工维持生活,又要照顾两个孩子,在生活极其艰辛的情况下还四处找寻丙,直至2019年上半年,他才知道丙这些年一直与乙(甲的侄子)在外省生活,并生育了一儿一女。
被告人乙辩称:他和丙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大约有六年的时间,并生育了一儿一女,但他与丙在一起生活是双方自愿的,他没有强行拐走丙,他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他也不同意赔偿甲的损失。
被告人丙辩称:当初离家出走,与乙一起生活,是因为甲及他的家人经常打骂她,且没有给她生活费,她才跟乙在一起的。她和乙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大约六年的时间,并生育了一儿一女,她的行为虽构成了重婚罪,但因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现在她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乙明知丙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丙自己有配偶而与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甲指控乙、丙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甲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乙、丙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