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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江西频道: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将享高危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江西省出台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将享高危补贴《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
原标题:江西省出台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将享高危补贴

《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队站建设

常住人口超一万的乡镇

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志愿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的自愿、无偿从事灭火救援和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组织。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数量和布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消防规划要求的城市;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未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城市社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相关单位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志愿消防救援队员。

■队伍管理

专职消防队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

《办法》指出,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纳入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在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落实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志愿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做好消防工作;参与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退役军人和专业技能人员优先录用

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消防救援事业,有奉献精神;(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四)身体达到《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五)政治审核合格;(六)经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具有车船驾驶、装备维修、通信与计算机、化学分析、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具备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条件的,可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

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岗位等级管理

推动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方式。本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参加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事业编制人员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参照执行。

■保障措施

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加灭火可获补助

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方式进行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同等职级档次标准确定。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组建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福利待遇标准向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发放津贴补助和奖金,队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还应当根据消防救援职业高危险性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员高危补贴制度。

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灭火救援、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等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津(补)贴。对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可以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志愿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参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标准,为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灭火救援不收费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核定后,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等享受交通出行、就医、子女入学、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社会优待政策。(记者 吴跃强)

 

(责编:毛思远、邱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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