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西安市基础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规范收费行为,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1月15日,该意见稿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根据《办法》,我市将民办中小学学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其中,对于少数具有办学特色,致力于多样化教学服务的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具体来看,我市民办中小学学费收费分为试点、一类、二类和三类。试点类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由学校自主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办法》,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中小学分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学费收费标准一旦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的民办中小学,一、二类和试点类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三类不超过35%。
与此同时,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
《办法》提出,我市要坚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其中,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幼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的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月15 日至2月14 日。如有相关意见可以电话( 029-86788880)或邮箱(xiansffj@163.com)的形式反馈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与服务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