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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商人被羁押911天再审无罪 法院决定赔偿38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07  来源:新浪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商人被羁押911天再审无罪 法院决定赔偿38万被判虚开发票罪的苏州商人张卫荣,被羁押了911天后,申请再审获得无罪判决。

原标题:商人被羁押911天再审无罪 法院决定赔偿38万

被判虚开发票罪的苏州商人张卫荣,被羁押了911天后,申请再审获得无罪判决。

江西省共青城市法院2月3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部分)。 受访者 供图

江西省共青城市法院2月3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部分)。 受访者 供图

2020年2月3日,江西省共青城市法院对张卫荣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8万余元。

2月5日,张卫荣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月4日他接到共青城市法院的电话后,对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在网上进行了电子签收。张卫荣说,他对共青城市法院的赔偿决定感到欣慰,但对赔偿数额持有异议,将向九江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69年出生的张卫荣,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2009年到江西九江的县级市共青城投资,成立江西启维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启维公司”)。后来,张卫荣与另一名苏州商人顾三官因借款、股权转让等问题发生经济纠纷。顾三官旗下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西启维公司,张卫荣也起诉顾三官等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3年9月,接到顾三官公司的报案后,共青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对张卫荣刑事拘留。2014年6月,共青城市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张卫荣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共青城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卫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卫荣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张卫荣提出上诉后,2015年5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半年后,重审此案的共青城市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对张卫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6年3月25日,被羁押了911天的张卫荣刑满释放,他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8月,共青城市法院再审此案,撤销此前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卫荣无罪。

共青城市法院再审认为,检方指控张卫荣的虚开发票事实成立,但虚开发票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而张卫荣虚开发票的时间是修正案发布之前的2010年8月,故对其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2019年12月,被再审改判无罪的张卫荣向共青城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其申请赔偿的金额共2185万余元,除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外,还包括“因错误羁押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万元”。

此外,张卫荣还申请公开2013年9月22日共青城市召开的一次调度会会议记录。参加那次会议的有当地党政领导、司法机关负责人以及当时与张卫荣有经济纠纷的企业主顾三官。那次会议召开的三天后,张卫荣即被共青城警方带走。

2020年2月3日,共青城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9)赣048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张卫荣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87821.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737.47元,共计388558.81元。

共青城市法院认为,张卫荣提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以及公开相关会议记录的事项,均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未对张卫荣及其公司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故对张卫荣提出的赔偿其企业经济损失11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卫荣则认为,虽然法院查封、冻结其相关资产是在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但对其错误羁押的刑事手段,给其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对共青城市法院此次决定赔偿的数额持有异议,将向九江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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