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故意隐瞒病症等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全力打赢这场防疫战,然而却有个别人背向而行,触碰法律底线。
据媒体报道,本次疫情中,一些确诊或疑似患者故意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以及真实活动行程等信息,拒不执行防控规定,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在这些案件中,这些患者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疫情广泛传播期间,一些确诊或疑似患者明知当地防疫要求以及自身从鄂返乡的行程、高度疑似的症状等信息,仍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或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本次疫情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当前,公众一定要全力配合防疫工作,根据自身情况严格遵守勤报备、不聚集等防疫要求,这既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大家负责、为共同抗击疫情出力。
(作者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