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吉药监药流通〔2020〕26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检查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药品经营企业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保经营、稳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到期的,只要在法定时间内向省局提交换证资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后的90日止。顺延期间,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确保持续符合许可状态。
二、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结合疫情防控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延期开展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整合资源适时开展换证工作,确保换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各检查分局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特此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相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2020年2月11日印发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