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活动
2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指出,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通知要求,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严厉惩治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严厉惩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严厉惩治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严厉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严厉惩治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救灾款物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严厉惩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于因不了解疫情防控政策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应以批评教育为主,督促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具结悔过、杜绝再犯。要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化解矛盾、消除对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通知指出,全省各级政法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的工作合力。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为广大群众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此外,通知还指出,全省政法部门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记者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