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分类管理、明确责任 黑龙江省出台新规严防聚集性疫情
人民网哈尔滨2月18日电(杨雪楠)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为进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有效阻止疫情扩散蔓延,黑龙江省发布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针对聚集性疫情防控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家庭聚集
严禁家庭聚会、聚餐。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强化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实家庭和个人主体责任,自觉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动。
严禁邻里串门。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举报奖励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相互监督,管住楼栋门、庭院门。
工作场所聚集
严禁复工复产不按规定聚集。复工复产企业要对复产复工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管理,体温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作业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员工用餐、住宿要适度分散,划分多个小生产单元,限定工作区域,禁止擅自串岗走动。
严禁办公用餐不按规定聚集。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集中会议活动,建议釆用视频形式开会。必须召开的集中会议,会议室人员间隔在1米以上,必须佩戴口罩。提倡员工分散进餐或错峰用餐,就餐时人员相隔距离保持2米以上。必要时,实行错峰上下班、网络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公共场所聚集
严禁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聚集。社区(住宅小区)、 村屯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非本社区、村屯人员进入,做好进出人员登记,严格做到“二人二查三问”。严禁居民、村民串门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动。
严禁公园聚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要严禁聚众晨练,严禁在公园、社区广场扎堆聚集。
严禁超市、商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多点位引导顾客分散购物,控制商场内的购物人数,增设收银台,避免排队拥堵。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尽量不要直接接触。
严禁药店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定点投放药品、消毒剂、口罩等急需医疗防护用品,要求药店采取夜间售药的模式销售,避免群众拥挤、抢购。
严禁农贸市场(菜市场)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禁集中设置摊位,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1米及以上距离, 严禁违法降价或哄抬物价。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早、夜市的管理,拉大摊位之间距离,有效控制人流量,减少人员密切接触机会。
交通出行聚集
严禁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路客运站聚集。候机厅、候车室、安检口、检票口要安排引导人员,拉大排队旅客间隔,尽量保持1米以上。出站时,要对到站旅客进行有序疏导;在出租车候车区设置间隔1米以上的黄色标识,避免接触过密。
严禁私家车、出租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车出行。出租车要做好车内清洁消毒,严禁合乘。公交车要合理安排班次,控制乘客数量,确保乘客之间距离合理适当。
聚集性疫情法律责任
对于家庭聚集性病例超过两个家庭(含两个家庭) 5人以上的,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依规处理。乡镇(街道)、村屯(社区)因管控不到位,造成发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于工作场所聚集性病例,特别是超过5人以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职责、不执行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员责任。
各地要设立疫情防控专项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及时受理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聚集性问题。
哈尔滨市及确诊病例10例以上的县(市、区),要精准施策、分类管理、狠抓落实,严格管控各类聚集行为,坚决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
对全省确诊病例超过10例以上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实施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