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纪委监委 严惩诬告陷害 激励担当作为
据北京日报消息,近日,《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委办公厅印发施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供坚强制度保障,体现了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的鲜明导向。为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日前,北京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有何重大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当前,北京正处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一支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的干部队伍,迫切需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近年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但我们也注意到,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量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发挥线索来源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滥用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现象,这既严重破坏了政治生态,污染了社会风气,扰乱了举报秩序,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精力资源,也损害了党员干部自身的合法权益,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月13日,中央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再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地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防控一线干部敢于担当、全力作为,促进形成凝心聚力、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局面。如何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同时倒查诬告陷害人的责任,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有效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事关首都良好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的构建与维护,也是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承担的重要职责。基于此,我们起草了该《办法》。
记者问: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中央和市委都先后作过相关规定和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有一些具体探索和实践,对此,起草组如何吸收和借鉴?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再次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市委关于“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等要求,2019年第三季度,在完善北京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过程中,起草组深入开展对相关问题的调研,收集了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并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十六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部分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65条。起草组还组织部分基层代表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并根据领导指示,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请求工作指导。《办法》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完善,先后报请市纪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
记者问: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由于没能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导致实施单位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强。为此,《办法》具体提出了哪些内容和流程进行规范?
答:《办法》共24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开展工作的原则,强调应注意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与诬告陷害。第二部分是第六条至第十四条,集中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对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发现处置、审查调查、认定处理等工作规范以及结果运用的有关要求,强调追查匿名信访举报人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第三部分是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集中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为被诬告陷害、错告人开展澄清正名的相关程序要求,明确澄清正名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澄清方式、后续跟踪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建立协作机制、市管企业和市属高校参照执行、文件解释机关以及施行日期。
记者问:《办法》施行后,如何正确处理保护公民检举控告权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关系?
答:提出检举控告、不受打击报复与保护人格尊严、不受诬告陷害均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应将保护公民正常行使检举控告权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统一于具体的执纪执法实践中,实现对党员干部监督权和人格权的一体保护:一方面,要严格界定诬告陷害行为的边界,准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与诬告陷害,防止阻断和伤及正常的信访反映渠道,保护和引导公民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防止滥用检举控告权,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人员澄清正名,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办法》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行为准则,也是为敢于担当、勇于任事的党员干部消除顾虑、撑腰鼓劲工作理念的公开宣示。
记者问:办理诬告陷害案件有哪些特殊程序要求?
答:为加强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避免滥用执纪执法权,借查处诬告陷害之名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之实,《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诬告陷害案件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设计:一是规定核查诬告陷害问题线索须由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二是强调采取核对笔迹、追查IP地址等方式追查匿名信访举报人的,须确定信访举报的内容已涉嫌诬告陷害违纪违法,并履行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程序;三是要求认定诬告陷害须报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批准。
记者问: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事关个人名誉和组织声誉,承办部门具体如何操作?
答:澄清正名实质是以组织的名义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开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澄清,避免影响到被诬告陷害和错告人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慎重“背书”,仅就查否的具体问题公开澄清,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三是注重影响,紧紧围绕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选择适当的澄清方式,避免引发舆论炒作;四是尊重权益,公开澄清一般应征求澄清正名对象的意见,避免泄露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记者问:为保证规定有效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哪些配套协作和衔接机制?
答:为提升工作效果,进一步推动有序高效衔接,《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执纪执法机关的一些工作配合和程序衔接机制,主要包括:一是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办法》第七条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应当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处理;二是责任追究衔接机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员、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应当在党纪政务处理基础上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办理结果跟踪反馈和通报机制,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组织、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编辑 林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