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公布"苏政50条"税租减免服务指南 助企渡难关
省发展改革委2月29日发布了第二批《服务指南》,围绕“苏政50条”中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的13条举措,深化细化为3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办理指南。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服务指南》不但指明了税费减免、财政贴息和补助等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办理指南,对“苏政50条”的相关条款的优惠幅度也明确化和具体化,把“真金白银”实打实送给企业。
税费减免:高新企业减按15%税率征所得税
“苏政50条”第5条要求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服务指南》明确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物流、仓储、旅游、餐饮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是“苏政50条”的扶持重点,《服务指南》进一步作了明确。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旅游行业中,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服务指南》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资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减租贴息:国有经营性房产责无旁贷
帮助承租企业渡过难关,国有经营性房产责无旁贷。“苏政50条”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服务指南》明确为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适用范围”除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贴息能够切实减轻相关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对照“苏政50条”相关要求,《服务指南》明确,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降本惠企:疫情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降20%
金融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和农头企业,财政也有相应支持。“苏政50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对此,《服务指南》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省农担公司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需求,确保做到应担尽担,应担快担。
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顾巍钟 沈佳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