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际 » 华人频道 » 正文

全球报道:越南发布入境隔离观察措施 中使馆发提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越南发布入境隔离观察措施 中使馆发提醒中新网3月5日电 据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网站消息,根据越南外交部通报,为防止疫情蔓

原标题:越南发布入境隔离观察措施 中使馆发提醒

中新网3月5日电 据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网站消息,根据越南外交部通报,为防止疫情蔓延,越南政府决定采取下列疫情防控措施:

一、自2020年2月29日零时起,暂停对韩国公民单方面免签政策;自2020年3月2日12时起,暂停对意大利公民单方面免签政策。

二、对来自有疫情地区人员进行医学隔离的相关安排:

(一)对从有疫情地区(中国、韩国、意大利、伊朗)入境人员严格实施健康申报和医学隔离。

(二)对来自有疫情地区人员的入境筛查和接收工作规定如下:所有从有疫情地区(中国、韩国、意大利、伊朗)入境的人员,必须在口岸进行健康申报和医学检测;对有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的人员,立即转至医疗机构隔离和检测;在集中隔离机构,根据健康申报表、补充申报表并通过技术手段,核查入境人员情况,以便采取恰当的隔离方式;在越家属、工作单位要确认入境人员在有疫情地区的居住地址,明确承诺在返回地方或工作单位后将继续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进行居家隔离。

(三)对来自有疫情地区(中国、韩国、意大利、伊朗)的入境人员采取以下隔离方式:对来自、到过有疫情地区或与有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实施集中隔离;对来自、到过无疫情地区的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并进行居家隔离,如出现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症状,立即前往医疗机构隔离和检测;对于以公务目的入境的外国人,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实施医学检测和隔离。

(四)经筛查后无需集中隔离的人员,由最初隔离地所在省市卫生厅登记造册并书面通知上述人员所在地方,以便将其送回各地,在家中、住所继续进行居家隔离,直至满14天。

【编辑:韩辉】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