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我省修改了27件地方性法规,废止1件地方性法规。
据悉,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对2019年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司法厅会同省直部门,重点围绕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打包”清理。对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省司法厅依法进行了审核,在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28件。
其中,依据《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主管部门的原有表述,按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名称进行了统一调整。
此外,我省一些地方性法规出台较早,根据之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
《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重新规范了涉企保证金范围,《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设定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不在重新规范的涉企保证金范围之内,故对相应条款进行了删除和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调整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方式,故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职责,划转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故对《辽宁省消防条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计量器具上标注内容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规范,故对《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相应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废止《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制定该条例所依据的规定,已被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废止,且我省条例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新条例所涵盖,已无保留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