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建设,用法治力量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制定这个《办法》有什么现实意义?我市抗击新冠疫情实践中有哪些成功做法被转化为法治规范?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作了深入解读。
记者:为什么在当前形势下出台《办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建标: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审时度势、科学判断、英明决策,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和中央部署,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形成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地方法治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弱项。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个《办法》,目的在于及时总结和运用疫情防控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做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这既是立足当前,为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为坚强有力的法治支撑,更是放眼长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长效化、制度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助力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记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是快速、精准作出应急决策的关键。《办法》在健全报告制度上有哪些创新或强化?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泽庆:健全报告制度,是我们在立法中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办法》充分总结了此次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通过拓展报告渠道、减少报告层级、压缩报告时限、实现扁平化管理等方式,创新、强化了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办法》指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
按照这样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流程由串连改为串连、并连结合,拓宽了信息上报的渠道,减少了中间环节,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能够在两至三小时内完成。
记者:抗击疫情之初,市委就明确要求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做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办法》在落实“四个战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王泽庆:抗击疫情以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方面,严格落实市委部署要求,严格履行联防联控责任,争分夺秒落实防控措施,牢牢把握主动权。在应对动车客车段乘务车间、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马印OD688航班、马士基杭州轮等突发情况中,与时间赛跑,果断、及时、精准、有效地作出了处置,赢得了广大群众和国内外舆论的高度赞许。
《办法》把这一成功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明确指出,“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坚持‘战区制、主官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战时’应急工作机制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加快工作流程,优化工作环节,争分夺秒落实应急工作部署。”
记者:实践证明,坚持“四早”“四集中”,是提高医疗救治工作成效的重要经验,也充分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办法》在这些方面提出哪些规定要求?
马建标:《办法》将“四早”“四集中”这一重要经验固化为制度规范,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配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源。”
记者: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办法》在坚持基层党建引领,强化网格化管理,筑牢社区防控安全屏障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王泽庆:以党建引领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为有效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市委部署,市区两级机关广大党员干部下沉到社区,当员入列,坚守岗位,有力充实了基层和社区的力量,有力支援和保障了社区防控工作。
《办法》就此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村庄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等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居民村民的健康意识、应急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
记者:抗击疫情实践中,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成为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关键。《办法》在强化个人防控意识和责任义务上提出了哪些规定要求?
王泽庆:许多重要的防控措施需要得到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我市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带动群众自觉增强防范意识,遵守服从应急措施和要求,有效构建起了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
《办法》根据这一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应急防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遵守服从应急措施,履行防控义务。根据防控需要,严格执行禁止聚集、减少外出、居家单独隔离、佩戴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
记者:明确法律责任,严厉处罚违法行为,是法治刚性和硬度的体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王泽庆:《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未履行相应职责、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情节的,明确了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对医疗卫生机构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以及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等情节的,明确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个人有在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要求,逃避隔离、封锁、控制等应急措施等情节的,明确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明确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记者 徐丽 佟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