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温津贴 谁能领?怎么领?
又到一年夏季。随着全国多地气温不断攀升,炎热天气给劳动者特别是室外劳动者带来了不小挑战。经济日报记者注意到,进入6月份,部分省份陆续发布劳动保护动员令,并开始发放高温津贴。
2012年6月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明确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南北温差较大,对于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方式,全国并未作统一规定,一般以地方人社等部门发放的文件规定为准。归纳起来,高温津贴发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放,一种是按日或小时计。
比如,北京、山东等省市规定高温津贴按月发放;海南、甘肃等省份则是根据气温超过35℃的天数,按日计算发放。此外,有些省份既确定了按月发放标准,同时又折算出按日核算的津贴标准,供用人单位自由选择。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份都以6月份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山东、广东、广西、陕西等地。在规定可发放高温津贴的月份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为4月份到10月份,长达7个月。大多数省份确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长为3个月到5个月不等。
记者从地方人社系统获悉,陕西省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广东省也发布消息明确,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部分网友反映,有用人单位以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这实际上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违法行为。
不过,也有舆论指出,今年受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凸显,支付高温津贴可能面临实际困难。如果强制要求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为了转移成本,可能会隐性增加劳动者户外作业时间,这样一来,高温津贴反而可能成为劳动者的“隐形杀手”。
有关专家表示,目前有关高温津贴发放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关键是要贯彻落实。政府部门除了适时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督促发放到位之外,还要采取积极举措来防暑降温,让人们在高温下少受伤害。此外,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为企业减负之间的平衡上,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畅通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保障户外场所工作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