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存量用房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供需错配和职住平衡问题,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自规局和市建设局拟定了《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权属清晰可改建
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
今年3月,市房产局曾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配套用房和职工宿舍调研统计工作,摸排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现状,统计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已配套建设职工宿舍类租赁住房和新建、改建意愿及需求情况。
“园区已建和正在建设(不含企业公租房)宿舍类租赁住房2.01万间,新市民承租租赁住房需求1.68万间,企事业单位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意愿6123间。”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负责人表示,需求量较大。
首次出租须经专业检测
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会不会出现一些并不适合改建的房屋被改建?合肥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负责人介绍,像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建都必须经过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
“在卫生、通风和采光等条件上都有要求,包括其他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肥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会要求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首次出租的,还要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验收后可申请执行民用水、电价格
申请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非住宅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改建主体凭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验收意见到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价格。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将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需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余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