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灰产:法律规制如何赶上变化
【法眼观】
不久前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两高”工作报告剑指网络犯罪,最高法工作报告专门指出,要严惩一批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决不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外之地。而“3·15”晚会曝出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平台上,求职者个人简历可以轻易被大量下载,并转而在其他网络渠道上批量出售,再次引起人们对于网络黑灰产的担忧。
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也日新月异。刷单炒信,网络水军刷帖控评,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商家被“薅羊毛”等现象越来越常见,逐渐发展成为黑灰产业。
“‘黑产’指的是直接触犯国家法律的网络犯罪,‘灰产’则是游走在法律边缘,往往是那些为‘黑产’提供辅助的争议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网络黑灰产业的存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污染了互联网生态,进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危害,成为亟须治理的难题之一。
刷单炒信 劣币驱逐良币的把戏
天津市民郝女士是网购达人,但最近几次失败的网购,让她开始“怀疑人生”。电商平台上排名靠前、数据漂亮的商品,有相当一部分质次价高。她听说有一个刷单行业,专门是为某些商家做数据的。
近年来,刷单炒信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健康的互联网经济生态不断恶化,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成为一条黑灰产业链。
记者了解,当下电商平台大多以交易量作为对商家在平台上展示排名的标准和根据,交易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其是否能第一时间被消费者看到。在一定程度上,交易量也反映了该商家在市场中的被认可度。
薛军说,在互联网上,商家追求交易量,以获得在电商平台上较为靠前的排名,这其实是一种市场自发生成的信用机制,当某商家提供的服务和商品被消费者认可时,可以直接体现为交易量的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一个以数据造假来刷单炒信的黑灰产出现了。
刷单炒信服务的出现,使商家能够在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获得可观的交易数字,进而获得较靠前的搜索排名,服务提供商也获得了报酬,却牺牲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数据造假‘走捷径’就能迅速获利,这无疑是在鼓励数据造假,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互联网营商环境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薛军认为。
遏制刷单炒信,铲除这一黑灰产刻不容缓。薛军认为,根据互联网具有跨地域、跨领域的特点,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该黑灰产进行打击的同时,还应从国家层面探索制定出一套综合治理的措施。一是继续完善涉及刷单炒信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刷单炒信行为的性质,做好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涉刷单炒信行为规定的衔接工作,明确执法主体责任与边界,从法律层面形成对该黑灰产合围之势。
此外,“电商平台要完善并强化反作弊、反刷单机制的作用,对于交易量异常的商家要及时跟踪、调查,必要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商家采取下架、关店等惩罚措施。”薛军建议,互联网电商平台应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评价机制,避免以交易量作为搜索排名的主要根据。
“网络水军” 切莫充当“网络打手”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获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一消息一经发出,即引发广泛关注。
2019年6月,发生了“某蔡姓明星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事件。据统计,当时微博共有3.37亿用户,蔡姓明星一条微博有过亿的转发量,意味着每三名微博用户当中,就有一人转发了这条内容。
该事件让网络水军这一黑灰产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流量为王的时代,网络水军制造着虚假数据,有偿发帖、删帖,在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其刷帖控评,制造漂亮的假数据、引导舆论,导致公众普通个体的声音被淹没,令广大网民越来越难以忍受。
目前,较典型的网络水军行为模式包括诸多环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灿华介绍,在委托阶段,雇主寻找专业的“网络公关公司”,希望通过“水军”的炒作,实现某种不法利益,如提高某些人的知名度、其广告的点击量,损害他人信誉等。
在组织策划阶段,“网络公关公司”接受雇主的委托,策划、组织实施网络炒作,组织大量的网络写手形成“水军”。进入实施阶段,根据雇主的要求到处发帖、跟帖,为雇主提供品牌推广、口碑维护服务,或删除对己不利的帖子,利用网络强大的宣传效应,在短时间内打造出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
网络水军刷帖控评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指出,网络水军如果以侵入他人信息系统作为行为手段,则可能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从业人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刷帖控评行为造成对他人人格的贬低、社会评价降低的,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
针对网络水军这一黑灰产的存在,近年来网信办出台了多项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都对网络水军的刷帖控评行为有较为细化的规制。比如,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
但也应该注意到,新的违法犯罪形式出现后,目前法律规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刘金瑞看来,对于网络水军行为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应当被着重考虑,只有形成严密无缝的法律规则体系,才能有效打击网络水军这一黑灰产,让其无处匿身。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也应当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投入更多的专业人才和技术,解决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有效打击难题。
“薅”商家“羊毛” 勿在违法边缘试探
近年来,电商平台被“薅羊毛”的事件屡见不鲜。2019年,拼多多平台被“羊毛党”“薅”走上千万。据了解,一个黑灰产团伙利用漏洞不法获取千万优惠券,拼多多回应称,该优惠券未曾在线上发布过。
通常情况下,个人行为并不足以对平台造成恶劣影响,但是黑灰产团伙利用非法手段窃取数据、伪造身份、恶意攻击,将“薅羊毛”变成一门生意,对互联网平台的伤害极大。
记者调查了解到,“薅羊毛”开始时指搜集各类网店的优惠信息以享受优惠的行为。这些优惠信息早期通过各种即时通信群组来传递,群主则为“羊头”,负责发布各类优惠信息。参与“薅羊毛”活动的群体则被称为“羊毛党”。跟风“薅羊毛”的行为在“羊毛党”内部被称为“上车”。
薛军说,“羊毛党”通过注册大量虚假账号,哄抢商家的优惠券,甚至侵入网店信息平台获取优惠券,再将优惠券通过各种手段套现,获取非法利益。由于“羊毛党”的存在,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利益受到损失,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对于通过注册大量虚假账号哄抢优惠券并变现的行为,薛军认为,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对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返还;同时,由于“羊毛党”是通过虚假账号获得优惠券的,存在以欺骗手段获得利益,可能构成诈骗罪。另外,如果不法分子是通过进入网店信息系统获取优惠券的,则涉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优惠券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
由于“羊毛党”黑灰产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商家被“薅羊毛”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平台应当不断强化数据保护。”薛军认为,要不断加强技术支撑,提高对虚假注册账号的识别能力;另一方面,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进行专项整治、综合治理,形成长效整治机制。此外还需在全社会加强法治教育,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参与“薅羊毛”这一行为的法律风险,避免成为“羊毛党”。
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北京某高校毕业生小李收到了一条招聘信息,他觉得工作待遇不错,便在该招聘企业提供的网址填写了自己包括身份证号、住址等各种相关信息。招聘并无后续,反而是各种卖房、贷款、理财的电话开始狂轰滥炸,他意识到自己的信息很可能被出卖了。
记者了解到,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比如招聘网站、各类App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后台获取之后,以每条几毛钱作价出售。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虽然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约束,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并且当下,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黑灰产逐渐呈现出分工明确、产业化、职业化、链路化的趋势。
无论对公民个人,还是对社会、国家,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黑灰产都是一个不容小觑的威胁。刘灿华分析,一方面,不法分子在获取受害人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开展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借用他人的信息,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进行刷流量、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为了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有刑法规定作为有力打击手段,但要规制这一黑灰产,仍需更多努力。刘灿华建议,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为有关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以更加细化的规则规范互联网相关从业者。
另一方面,有关执法机关要持续关注黑灰产的最新态势,下架违法违规App,对恶意爬虫、病毒软件等集中整治,不给不法分子喘息之机。同时,互联网企业平台要守法自律,切实防止“内鬼”出售信息的行为,通过技术和企业规章等,完善内部人员查看、下载客户信息的规则,要建立全程留痕的机制。
原标题:严惩网络黑灰产业链犯罪 法律规制如何赶上变化
(本报记者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