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源网法治频道:法律不会容忍任何人把公共资源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招投标制度不是利益分配工具,而是国家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身份、职务、级别如何,只要实施围标串标、串通投标、违规干预招投标、利益输送、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追究的,不是职位,而是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不是身份,而是事实。
违法一次,承担的不只是行政责任
一些人错误认为,项目已经验收、资金已经拨付、岗位已经调整,就意味着风险已经过去。这是对法律的误判。围标串标、串通投标、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依法处理,违法项目依法纠正,违法主体依法惩戒。任何违法收益,都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失去;任何违法成本,都可能远远高于违法所得。
公职人员违法,既失职位,也失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招投标,为特定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或者进行利益输送,不仅违反纪律,更可能触犯刑法。
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组织赋予的是权力,不是谋利资格;法律保护的是依法履职,而不是违法用权。
企业违法,失去的不只是一个项目
企业通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项目,看似赢得了一次竞争,实际上却可能失去长期发展的资格。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最大的资产不是中标通知书,而是市场信用。信用一旦失去,代价往往难以挽回。
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绝非免责主体
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职责。泄露评标信息、违规评分、帮助规避法律程序、参与串通投标等行为,同样属于依法查处重点。任何人都不能以”只是执行程序”“只是技术服务”作为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法律追究的是完整利益链,而不是个别环节
近年来查处的案件充分说明,违法行为很少是单独完成的。组织围标者、串联投标者、幕后协调者、利益输送者、违规审批者、违规评审者,只要参与违法链条,都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调查的重点,不只是一个项目,而是项目背后的利益关系;不只是一个人,而是整个违法利益链。任何试图利用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人,都不应心存侥幸。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公共资源属于国家和人民。任何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查处、依法追责。法律不会因为身份而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时间而放弃追责。敬畏法律,依法办事,是唯一能够保护自己的方式。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须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