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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并非民意维权是人民的呼声【预防腐败监察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9
核心提示:【预防腐败监察网】调研部消息:近日,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一不法村民非法侵占第五小组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填埋土方建筑垃

  【预防腐败监察网】调研部消息:近日,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一不法村民非法侵占第五小组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填埋土方建筑垃圾,且强行圈占集体土地,引发当地群众不满和媒体关注。

   图为: 被村民苏伟顺恶意侵占填埋的五组农田现状


    3月16日,记者一行三人驱车赶赴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实地调查。据知情人反映,不法农民名叫苏伟顺,其涉地违法事件发生在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第五小组村民集体土地上。
    据宝美村第五小组村民反映,从2012年起村民苏伟顺通过非法的手段将五组361口人28亩多的农田,以及周边的山地40多亩全部占为己有,进行非法的填埋垃圾谋取非法个人所得。从2012年初,五组村民们就将此事上访到德化县国土资源局(有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直到今天,县、镇和相关部门也没有给个明确答复和对当事人严肃处理。让五组村民们苦不堪言,自己正当的利益却被村民苏伟顺无限期恶意侵占。

 图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宝美村五组水田面积平面图


    事情推至2012年初,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村民苏伟顺未经各级国土部门批准以及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擅自强占五组村民集体土地供他人倾倒土方、垃圾谋取私利,还纠合黑社会势力,欧打、威胁多位劝阻村民。村民苏伟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精神。村民苏伟顺还扬言他通吃黑白两道,警告村民“安分守己”,否则“吃不了兜着走”,俨然一方村霸。宝美村第五小组村民感其情节之恶劣,向当地国土所乃至国土局提出申诉,向派出所和法院寻求援助,结果不是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就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村霸苏伟顺的恶劣行径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威胁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竟然可以逍遥法外,有关部门置若罔闻,不作为,可怜村民却状告无门,公理与正义何在?
    2014年,村民要求村小组重新分田地,由于当时那块地已经完全被填埋,不能进行个人田地再分产,村民再次将情况反映到德化县相关部门,但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德化县县委书记在2014年7月份来到龙浔镇宝美村,以关心二女结扎户到村里做调研工作,五组村民代表把这个情况直接反映给县委书记,时至今日,反映的问题也没有得到答复处理。而且现在被个人非法占有的所有田地,已经让占有者公开说明这块地是他的个人财产,长期非法侵占已经完全蜕变成了个人所有。村民们不解:被苏伟顺恶意侵占土地的五组村民人数就有361人,而且到如今也没有一人或一户去和现在的苏伟顺签任何的征用或其他补偿的协议等文书,按现在苏伟顺的说法:这些地就是我苏伟顺的,我爱怎么做就怎么做。可以看出,现在这个地块已经完全被占为己有,但凭据在哪里?没有着落,所有五组村民要求必须按县土地局的处理方案进行退耕,并按要求进行补偿。
    村民苏伟顺非法侵占五组集体土地实属胆大妄为,非法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基本农田。《国土法》“第四章耕地保护”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近年来,由于沿海省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进一步扩容,一些个人不顾国家相关法律条例,非法“买卖”、侵占集体土地违规现象呈现上升的趋势。为了查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行为,有些地方政府还专门成立由纪委、公安、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组成清查工作组,对区域内以村为单位逐村清理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按照执行一批、拘捕一批、拆除一批、查处一批、教育一批、疏导一批的要求,全面打击集体土地非法买卖占用行为。对清理整顿中发现党员、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的交纪委严格处理。

图为: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和德化县龙浔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外景


    对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第五小组村民集体土地被村霸苏伟顺非法侵占问题,有关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土地权属来源要合法,土地权属产生、变更、终止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标志着乡村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可依,依照其第二十条必须退还原五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宝美村第五小组村民未得到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苏伟顺不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苏伟顺非法侵占该宗地块,擅自改变其用途使用,因此依法应退回占用五组的土地或通过协商予以相应补偿。
  截止记者发稿时,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第五小组村民集体土地被村霸苏伟顺非法侵占问题还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处理。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
    我国《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同时,《物权法》规定了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民主管理权、知情权以及撤诉权,从而在集体利益或者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集体成员有权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如果你确定他们的耕地是基本农田,那就更有利,因为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更加严厉。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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