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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展拒绝假冒伪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核心提示: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渐强烈。近日在广州东方宾馆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上,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度被提

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渐强烈。近日在广州东方宾馆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上,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度被提上会展行业最重要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1日至13日,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CEFCO 2006)在广州东方宾 馆举办。这次盛会汇集了极富国际声誉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四大国际会展联盟。由于论坛的行业规格之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再度被提上会展行业最重要的议事日程。

论坛开幕当天,中国贸促会副会长高燕代表931家中国会展行业从业单位宣读了《中国会展行业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宣言》(下称《宣言》),宣言签署单位宣布将在所组办展会上杜绝剽窃、假冒、伪造、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中国贸促会与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联合发表《中美会展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声明》(下称《声明》),宣布将支持对参展商参展期间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李玲女士宣布:商务部将于2006年3月1日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届时,《办法》将成为中国首个统一的关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目前,中国有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制订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软件保护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如果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真正能对上号的条款比较少,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民间和政府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驶入了快车道。”

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会展业的软肋

广东顺德某家具厂的杨老板从2000年开始至今参加了大小100多个展会,其中参加了国际展会30多次。

“我们在马来西亚、美国、德国参加展览,一般很难拿到国外展商的图册”,杨老板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外国人觉得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

虽然在很多场合下,拍照是禁止的,“但仍然有人有办法在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杨老板说,“最夸张是2004年的一次展会,3、4天的国际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

而据东莞某制鞋企业的市场部经理李小姐称:“只要敢去国际参展的,早就做好了准备”。

按照行内不成文的规矩,有些展商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总经理助理江淮向《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他说:“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具有5年展会组织经验的江淮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侵权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企业对于国际企业的侵权上。事实上,在中国企业之间与国际企业之间都会发生这种现象。”

据了解,在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管如此,一些名牌产品依然不能避免被复制的命运。

在中国会展产业中到底发生了多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没有详细的统计数据,凭经验不是特别多”,中国国际贸促会展览部副部长孙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但是由于会展的窗口很大,侵权纠纷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这是真实的”,对于这一说法,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正因如此,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准确地讲,会展上发生的侵权事件太多,但是侵权纠纷本身不多,”中国某知名家私集团的老总D先生说,“我们设计的椅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在中国创造了数亿产值,但是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家不是我们。”

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李成钢在“2005企业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称,“知识产权是中国企业必须迈过的槛,迈不过则会陷入失去搏击市场的窘境,而一旦迈过,则将海阔天空,商机无限。”

  从各自为政到统一政令

中国贸促会秘书长王锦珍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在《办法》出台前夕公布《宣言》和《声明》,算是对于民间上述呼声的一个积极回应。”

“我很感兴趣”,本次论坛的嘉宾之一,新加坡会议及展览行业协会会长杨 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侵权不仅仅发生在中国人参加海外展会的过程中,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不能完全杜绝这一现象。但是很少听说有人专门针对会展制定专门的法律。”

事实上,广东省在2002年就颁发了《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保护工作的意见》。上海于2004年出台了《华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处理办法》,深圳在同年出台了《高交会保护知识产权深圳公约》。

但是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各自为政的管理办法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参加过广交会与华交会的王先生对《中国经济周刊》直言:“一个规定只适用于一个展会的产品,常常搞得我们无所适从;二来,扯皮的现象太多,原因是没有办法实际界定侵权的标准;第三,展会的时间只有短短3、4天,案件处理的反应速度太慢,事实上很多纠纷都不了了之。”

2005年8月份,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专业人士在京对《办法》草案的框架及其条文进行了讨论,预计《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联合下发。

按照李玲的介绍,《办法》主要对于展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保护以及侵权投诉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对侵权展品的管理职责;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终于统一了政令”,王锦珍说,“应该可以将各自为政的现状做一个了结。”

  成效尚待检验

然而,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政令虽然统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依然任重而道远。

“你不可能想象几个条文就能消除中国十几年来的痼疾”,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袁雪这样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例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参展方予以处理。”

“你知道展会的管理部门有多少么?工商、知识产权管理局、还是税务?他们之前的职能该如何协调?这些在《办法》中都没有讲清楚。”

办法草案还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专况的审查,应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京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铁兵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要在短期内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这简直就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在大多数组展商看来,他们只是展会的组织者,没有资质,更没有法律权力去判断一个产品、商标或设计是否侵权。

“我们只能尽告知义务”孙铁兵补充说,“就是告诉他们千万别展出侵权的产品。”

兰德龙对于《办法》中关于组展商的职能划分,同样表现出不能理解。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国际上,侵权事件并非由展会的组织者,而是由法庭和律师来处理。我们只是劝涉及侵权纠纷的厂商暂时撤下展品,却不能强迫他们。”

关于侵权的界定同样是一个难点。“就拿外形来说,没有人会完全照搬原样,一定是经过某种变形”,在论坛上,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张延恺先生说,“中国该如何界定?”

“上述问题在美国由法官来裁决,即使还存在争议,还可以到超市随机抽100人搞一次民意调查”,盖思勒律师事务所的黑宁·哈特维希博士说,“问题是在中国,这样模式的是否可行?”

显然,中国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加速,但其成效和未来的发展之道,或许只能用时间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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