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答: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2.《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是什么?
《管理办法》将程序化交易定义为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只要符合《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都是《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相关的程序化交易者均须遵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3.《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的监管制度?
答:《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监管范围,建立了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等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程序化交易申报核查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二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审慎进行程序化交易,并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
三是建立指令审核制度。《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四是授权交易所可以实施差异化收费。《管理办法》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
五是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监察执法。《管理办法》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并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证券期货交易所将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管理办法》规定指令审核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机构投资者实行适当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涨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单,避免大额、连续订单造成流动性紧张或价格冲击等,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开始推广;交易所会员对大额、快速指令进行审核则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场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指令审核制度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的一项新举措,与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报速度快、申报频率高等特点,《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而不是不加过滤地将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达交易所主机,旨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对市场流动性的过度冲击。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协会负责制定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并开展自律管理,主要考虑这是行业的一项新实践,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业标准。总之,当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额或频率达到对市场流动性产生明显影响的时候,即使其不具有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负有审慎交易的义务。
5.《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性行为是基于哪些考虑?
答:在日常监管实践中发现,正常的程序化交易体现出避免流动性冲击,甚至提供市场流动性的特点;但也发现一些偏离理性投资可解释的范畴,涉嫌故意加大流动性冲击的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总结了六类行为特点,规定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行为。需要说明的是,相关禁止性行为既不同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也不直接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还可能转化,责任后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竞合,从而在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等不同层次构筑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立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