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必须到位,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不能由省审计厅作“总代理”,整改内容、时间、程序等要更加明确,整改不力要追责……日前河北省出台法规,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 刘常俭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方面的监督有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当前,人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谈起这部法规出台的初衷,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孔庆芝说,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不够高,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存在不认真、不到位的现象,部分问题甚至屡审屡犯。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一部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规范整改监督制度,完全必要。
报告人不能越俎代庖
多年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一般都是由省审计厅代替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为解决由此容易引起的责任不清问题,增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决定明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
决定明确三类审计整改报告的报告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省长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选取部分问题比较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由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提高决定的可操作性,决定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稿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决定明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是:有关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以及完成整改时限等。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时,省审计机关和选定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整改不力要追责
满意度测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决定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责成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报告。
为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决定还作出了硬性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