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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热费不得与物业等费用捆绑收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30
核心提示:我省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热费不得与物业等费用捆绑收取河北新闻网10月29日讯(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供热实行管

 我省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

    热费不得与物业等费用捆绑收取

     河北新闻网10月29日讯(河北日报记者赵红梅)“供热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第一部关于供热用热方面的政府规章——《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紧紧围绕最根本的体制问题、最核心的温度问题、最基础的稳定供热问题、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出台了多项改革新举措。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实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谈及这一改革的原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带来一系列矛盾问题,具体表现为:物业单位对产权属于业主的二次管网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自身利益经常控制阀门开度,虚报采暖户数,而供热企业对此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再加上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的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

    《办法》要求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按照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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