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等基本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市场监管职责,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环节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市场监管无缝衔接。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为了进一步提高部门协同水平,《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做好从风险监测、风险化解到依法查处以及联合惩戒全过程的协同。要协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利用包括“双随机”抽查方式在内的多种手段防范化解风险,并在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意见》就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作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积极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织牢捍卫市场秩序的“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