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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石家庄市市区2013年第三批公共保障房申请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5
核心提示:为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众的住房困难,现将我市2013年第三批公共保障房申请的有
 为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众的住房困难,现将我市2013年第三批公共保障房申请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    配租房源情况

1、    谈安小区:411套,户型41-43㎡,坐落:长安区丰收路198号;

2、    名都花园:191套,户型49-51㎡,坐落:裕华区塔南路188号;

3、    安苑小区:14套,户型57-67㎡,裕华区方兴路77号;

4、    民华家园:12套,户型34-47㎡,长安区北二环东路138号;

5、    仁华家园:10套,户型34-45㎡,长安区丰收路134号;

6、    建华家园:17套,户型42-47㎡,长安区建华北大街208号;

7、    秀河家园:15套,户型40-45㎡,新华区石获北路75号;

8、    秀玉家园:12套,户型39-47㎡,新华区秀玉街5号。

注:本次实物配租的公共保障房共682套。

二、    补贴及租金标准

公共保障房租金收缴采取“租补分离、先缴后补”的办法,承租公共保障房的家庭预先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房租,政府定期按市场租金给予30%的补贴。

各小区市场租金标准为:谈安小区、名都花园、仁华家园14元/平方米·月,安苑小区10元/平方米·月,民华家园12元/平方米·月,建华家园13元/平方米·月,秀河家园6元/平方米·月,秀玉家园6.5元/平方米·月(以上均为建筑面积)。

三、申请时间

2013年11月1日—11月12,逾期不再受理。

四、    申请方式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真实性进行担保,用人单位也可委托申请人代表携带相关材料组织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五、申请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920元);

3、在市区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在市区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保障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920元);

3、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

2、购买房屋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

3、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

4、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六、注意事项

1、已配租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2、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通报,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应责任人作出处理,还可以通报相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申请公共保障房资格。

 

咨询电话:

 

长安区:住房保障部门85999356         新华区:住房保障部门86952339

裕华区:住房保障部门86578228        桥东区:住房保障部门85996624

桥西区:住房保障部门83050274        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85095016

 

附件:

1、       明白纸;

2、       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

3、       公共保障房配租意向申请表(正面);

4、       公共保障房配租意向申请表(反面)。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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