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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察勒索162万后撕票 挟持管教越狱被处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8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嫌犯受审法院布告原标题:绑架勒索撕票挟持管教越狱 原大荔民警被执行死刑3年前与人合谋绑架他人,勒索的162万元巨款得手后又撕票

嫌犯受审

法院布告

原标题:绑架勒索撕票挟持管教越狱 原大荔民警被执行死刑

3年前与人合谋绑架他人,勒索的162万元巨款得手后又撕票杀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又挟持管教组织越狱。原大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王佰阳,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组织越狱罪被陕西高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1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和执行命令,罪犯王佰阳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绑架得手162万巨款后又残忍撕票

罪犯王佰阳,男,生于1976年5月,中专文化,原系大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中队长,2012年11月13日被逮捕。

2012年10月6日,在大荔县开担保公司的袁某接到一通电话后匆忙离开,不料被绑架,对方向家属勒索200万元。亲友1小时后筹到162万,付钱后袁某并未被放回。案发5天后,警方根据王佰阳的指认,在大荔县官池镇一处沙地里找到了被掩埋袁某的尸体。

经查,王佰阳因赌债缠身,便与罪犯高某(已判刑)预谋抢劫被害人袁某(殁年27岁)财物。2012年10月6日中午,王佰阳携带手铐,高某购买绳子、汽油。当日17时许,王佰阳以给袁某还钱为由,伙同高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大荔县黄河宾馆门口将袁某骗上车,用手铐和身子将袁某反铐、捆绑。逼迫袁某向朋友筹集162万元并约定取款地点后,指使高某乘出租在大荔县东府广场附近从送款人处取得162万元。

绑票索款得手后,王佰阳与高某驾车将袁某拉至僻静处,王佰阳用绳子勒住袁某的脖子致其死亡。随后,王佰阳和高某将袁某尸体拉至大荔县黄河堤坝雨林段附近的鸡头坝上用汽油焚烧,并将尸骸拉至大荔县官池工业园区一处沙地掩埋。王佰阳将所得赃款分给高某5万元,其余交由其妻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勒索的赃款157万元。

羁押期间还挟持管教组织越狱

民警身份的王佰阳落网后,为防止意外,被异地羁押在合阳县看守所7号监室里。但在看守所里羁押了3个月后,王佰阳并未反思罪行,又谋划并实施越狱。

2012年底至1013年初,王佰阳以给同监室的颜某、李某、马某(均另案处理)每人5万元好处费为条件,预谋组织实施越狱。4人经过筹划后,开始准备越狱工具。2013年1月25日凌晨5时许,颜某按照预定计划把监室放风池的门打开,李某和马某将值班管教挟持到监室门外过道准备越狱时,被同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王佰阳等人的越狱未遂,让合阳县看守所大为震惊,几名管教干部还因此受到处理。鉴于王佰阳曾为民警的特殊身份,看守所便采取了更加严密和谨慎的监管措施,防止再发意外。

法院认为,王佰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以犯抢劫罪、犯故意杀人罪、组织越狱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王佰阳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院终审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员法院核准罪犯王佰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9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对羁押在合阳县看守所的王佰阳进行死刑复核远程提讯,在合阳法院的配合下,历时2个多小时完成远程视频提讯。

11月27日上午,陕西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曾经为一名民警的王佰阳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至此39岁的王佰阳也走完了他的一生。

华商记者卫楠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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