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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省高院往往是涉及死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9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原标题:省级法院纠正错案应更给力(对话)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人民日报》( 2015年12月09日17

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原标题:省级法院纠正错案应更给力(对话)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

《 人民日报》( 2015年12月09日17 版)

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近年来,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省一级法院被纠正。省级高院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记者:为什么说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陈兴良:我认为这是省高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省高院作为地方性的最高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业务和审判指导的双重职能。就案件纠错而言,省高院既要督促下级法院纠错,又要提升自己的纠错功能。

目前,我们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冤假错案有大有小,相对来说,那些大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而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由省高院终审的,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前,省高院还承担了死刑复核的职能。因此,涉及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省高院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因此,其自查自纠是很困难的,如果省高院在纠错上不作为,这些冤假错案就将石沉大海。因此,必须强调充分发挥省高院对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

记者: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中容易消极应对?

陈兴良:目前,省高院对大部分再审案件往往予以驳回。我认为,省高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除了上述利害关系外,主要还在于我们没有建立起冤假错案纠正的行之有效的机制,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单纯依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通过研讨,我认为,应当建设起一套冤假错案纠正的法律制度。现行的纠错主要通过再审程序,但是该程序本身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一个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即是否启动再审,是在立案之前完成的,但这种再审立案审查是内部程序,不是公开程序,律师很难介入到这一内部程序中去。我认为,要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革,尤其是对再审审查和审前程序进行改革,使再审的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化。

此外,异地再审十分必要。在实践中,一些案件被指定异地再审,这种做法很有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摆脱利害关系,使公正性更能够得到保障。但目前,异地再审的做法仅仅是个别做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

记者:如何发挥律师在冤假错案纠正中的作用?

陈兴良:再审案件代理和普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代理不一样。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代理还有个过程可以走,那么再审案件代理是没有过程可走,是真刀真枪的“干”,要让代理律师付出更大努力,而可能最后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律师仍然坚持不懈地努力,这是非常可贵的,这也是律师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治应做的贡献。

再审的立案,对于冤假错案能否得到纠正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律师还很难介入,因为它是内部程序。我认为,应当对律师如何介入再审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应的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使更多的律师介入再审程序当中,保障律师在再审当中的各种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律师在再审中,尤其是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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