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当天休假的中山分局员警王重和与开姜母鸭店的杨家铭,应邀共同前往位于民生东路地下室的“易笛”钢琴酒吧捧场,2人与陈俊达分处不同包厢,却因故在店内发生言语冲突,虽经酒吧少爷劝开,少爷并告知陈嫌具有警察身份后,陈嫌因身上藏有枪械,回包厢没多久即起身欲离开。
但陈嫌在上楼时却与正要下楼的王、陈2人再次狭路相逢爆发另一波口角,陈嫌随即取出身上枪朝2人连开12枪,造成2人伤重送医不治死亡,陈嫌则是趁乱逃逸。不过,3天后警方在台北市大安区文昌街一处出租公寓4楼将他逮捕到案,并在他房内枕头下,起出火力强大之奥地利制制式克拉克17型手枪1把及制式子弹4发。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俊达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另死者杨家铭正值38岁壮年,他的60岁母亲与5岁幼子认为陈俊达造成他们家庭破碎生活无以为继,诉请陈俊达赔祖孙各690万、846万。
法官以杨母晚年丧子,杨子年幼丧父,两人皆遭逢莫大精神痛苦,判决陈俊达应赔偿包括扶养费、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923万元。
陈俊达杀人部分上诉高等法院后,经高院审理在12日宣判,驳回陈嫌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全案仍可上诉。